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68號上訴人力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
潘永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2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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