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鄭明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4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國泰世華商業│鄭明鴻│103年7月14日│73,500元│FU0000000│││有限公司 蔡宏圖銀行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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