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97號債權人 吳玉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榮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未陳報債務人正確姓名(經查,戶籍謄本上所載為吳「榮」磊),雖已提出債務人吳榮磊借款之如借據明細等釋明文件,惟台端所陳報欠款借錢之借據及明細,其上簽名僅有吳字,尚難認其為債務人吳榮磊。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已更正債務人姓名,然逾期迄未補正相關文件以釋明請求,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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