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宏霖 債務人 黃瀚陞 (即 黃士峰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在繼承被繼承人黃士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817元,及其中19,406元自民國10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註:被繼承人黃士峰之債權人,如除本件外,尚有其他債
權人者,則請繼承人須自行查明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為何,並依相關規定為償還。)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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