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04月21日定應執行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罪名欄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文字,應更正為「偽造文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罪名欄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文字,與原本所載「偽造文書」之文字不符,顯係誤植,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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