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林恆裕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等案件,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恆裕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外埔區山腳巷五七之二五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恆裕因涉嫌毀損建築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供承犯罪,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後續毀損賠償之金額龐大,又雖坦承犯行,然所為陳述內容與部分共犯仍略有差異,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是自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茲因聲請人即被告林恆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於規定,故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外埔區山腳巷57之25號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16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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