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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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2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菀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姓名「 黃莞柔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菀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黃莞柔」之記載,顯係「黃菀柔」之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菀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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