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俊祥 被告 羅秋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