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王肇文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王肇文(男,民國○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宜蘭縣○○市○○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叁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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