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46號原告嶸達貨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俊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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