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智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智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玖月 。
理由
一、受刑人戴智裕(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10罪係犯竊盜罪,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附表:受刑人戴智裕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09.25│102.09.25│102.10.12│├────────┼──────────┼──────────┼──────────┤│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緝偵│花蓮地檢103年度緝偵│花蓮地檢103年度緝偵││年度案號│字第112號等│字第112號等│字第112號等│├─┬──────┼──────────┼──────────┼──────────┤│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1號│103年度訴字第131號│103年度訴字第1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7.10│103.07.10│103.07.10│├─┼──────┼──────────┼──────────┼──────────┤│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1號│103年度訴字第131號│103年度訴字第131號││決├──────┼──────────┼──────────┼──────────┤││判決│103.08.04│103.08.04│103.08.04│││確定日期││││├─┴──────┼──────────┼──────────┼──────────┤│宣告刑得否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78號│││(編號1至11曾經花蓮地院105年度聲字第3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花蓮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99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毀損│├────────┼──────────┼──────────┼──────────┤│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11.12│103.01.08│102.12.18│├────────┼──────────┼──────────┼──────────┤│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緝偵│花蓮地檢103年度緝偵│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2號等│字第112號等│第3887號等│├─┬──────┼──────────┼──────────┼──────────┤│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1號│103年度訴字第13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7.10│103.07.10│104.07.16│├─┼──────┼──────────┼──────────┼──────────┤│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1號│103年度訴字第13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3號││決├──────┼──────────┼──────────┼──────────┤││判決│103.08.04│103.08.04│104.07.16│││確定日期││││├─┴──────┼──────────┼──────────┼──────────┤│宣告刑得否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78號│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02號││├─────────────────────┴──────────┤││(編號1至11曾經花蓮地院105年度聲字第3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花蓮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99號】)│└────────┴────────────────────────────────┘┌────────┬──────────┬──────────┬──────────┐│編號│7│8│9│├────────┼──────────┼──────────┼──────────┤│罪名│槍砲│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犯罪日期│102年7、8月間某日至│102.11.15│102.12.16│││103.04.21│││├────────┼──────────┼──────────┼──────────┤│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87號等│第380號等│第380號等│├─┬──────┼──────────┼──────────┼──────────┤│最│法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3號│104年度易字第243號│104年度易字第2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7.16│104.10.29│104.10.29│├─┼──────┼──────────┼──────────┼──────────┤│確│法院│最高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235│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決││號││││├──────┼──────────┼──────────┼──────────┤││判決│104.10.28│105.01.12│105.01.12│││確定日期││││├─┴──────┼──────────┼──────────┼──────────┤│宣告刑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17號│││第2953號│││├──────────┴─────────────────────┤││(編號1至11曾經花蓮地院105年度聲字第3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花蓮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99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2次)│├────────┼──────────┼──────────┼──────────┤│犯罪日期│102.12.16│103.03.04│103.03.12│││││103.03.21│├────────┼──────────┼──────────┼──────────┤│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0號等│第380號等│第28966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43號│104年度易字第24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0.29│104.10.29│109.05.13│├─┼──────┼──────────┼──────────┼──────────┤│確│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2號││決├──────┼──────────┼──────────┼──────────┤││判決│105.01.12│105.01.12│109.06.17│││確定日期││││├─┴──────┼──────────┼──────────┼──────────┤│宣告刑得否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編號1至11曾經花蓮地院105年度聲字第322號│第10127號(編號12、1│││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花蓮地檢105年│3曾經中高分院109年度│││度執更字第299號】)│上訴字第1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3│││├────────┼──────────┼──────────┼──────────┤│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農曆過年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96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5.13│││├─┼──────┼──────────┼──────────┼──────────┤│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2號││││決├──────┼──────────┼──────────┼──────────┤││判決│109.06.17│││││確定日期││││├─┴──────┼──────────┼──────────┼──────────┤│宣告刑得否易科罰│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127號│││(編號12、13曾經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