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家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家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1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38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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