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呂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伯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26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