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博營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請求確認羅博營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應有部分16797分之504,於民國80年4月13日設定最高限
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並請
求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經查,上開984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部分之最低拍賣價格
為26萬6,952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7月13日屏院進
民執丙110司執字第9464號函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萬6,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87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87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提出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
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及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依據上開資料更正當事人欄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