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46,9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6,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6,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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