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哲銘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哲銘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
102年4月16日入監,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10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0日,預計縮短刑期至104年8月26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
受刑人劉哲銘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738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間某日│100年12月7日│101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42號│偵緝字第242號│偵緝字第242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39│101年度易字第439│101年度易字第43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39│101年度易字第439│101年度易字第439││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2號(基│執字第282號(基│執字第282號(基│││隆地檢102年度執│隆地檢102年度執│隆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185號)│緝字第185號)│緝字第185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9日│101年9月12日│101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42號│偵字第4421號│偵字第4421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39│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號│1534號│15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39│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判決││號│1534號│1534號││├────┼────────┼────────┼────────┤││判決│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2號(基│執字第388號(基│執字第388號(基│││隆地檢102年度執│隆地檢102年度執│隆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185號)│緝字第186號)│緝字第186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曾定應執行有期│刑3月。│││徒刑1年9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3日│101年9月1日│101年9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07號、第│偵字第4707號、第│偵字第4707號、第│││4775號│4775號│4775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25號│25號│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判決││25號│25號│25號││├────┼────────┼────────┼────────┤││判決│102年3月4日│102年3月4日│102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41號(基│執字第641號(基│執字第641號(基│││隆地檢102年度執│隆地檢102年度執│隆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187號)│緝字第187號)│緝字第187號)││├────────┴────────┴────────┤││編號7至1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中旬某日│101年8月30日│101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07號、第│偵字第4707號、第│偵字第4707號、第│││4775號│4775號│4775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25號│25號│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判決││25號│25號│25號││├────┼────────┼────────┼────────┤││判決│102年3月4日│102年3月4日│102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41號(基│執字第641號(基│執字第641號(基│││隆地檢102年度執│隆地檢102年度執│隆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187號)│緝字第187號)│緝字第187號)││├────────┴────────┴────────┤││編號7至1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11日│101年7月5日│101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07號、第│偵字第644號、第│偵字第644號、第│││4775號│649號│649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60│102年度易字第260││││2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5日│102年5月29日│102年5月29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60│102年度易字第260││判決││25號│號│號││├────┼────────┼────────┼────────┤││判決│102年3月4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41號(基│執字第1765號│執字第1765號│││隆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187號)││││├────────┼────────┴────────┤││編號7至13所示之│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罪,曾定應執行有│徒刑3月。│││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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