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訴字第7號
上訴人即被告 倫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40,000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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