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27號聲請人甲○○
號11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93年12月31日│480,205元│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