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5號附民原告 王金龍 附民被告 葉治華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0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