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24號聲請人 周元慶 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相對人 周藍韻
周仕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10
4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專用 委任壯 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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