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1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9日上午09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貳仟肆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