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原告AD000-A110428(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 律師被告 田哲榮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侵訴字第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D000-A11042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育儷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