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興根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提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二)債務人自稱目前任職於祥金環保有限公司,請債務人補提「祥金環保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需包含執行債權人、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實領金額)。
(三)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支出個人生活必要費用(總額)為若干元?
(四)請補提債務人、受扶養親屬陳00、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