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翔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偉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