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一○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速偵字第一五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