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丁○○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蘇佰陞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6年度訴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