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重利罪,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重利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且附表編號1、2之罪,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8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