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裕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裕堂因竊盜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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