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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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債務人 邱春欄
邱春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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