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 陳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秀 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