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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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 劉芸希 上列聲請人劉芸希與相對人 梁建國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並以其所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權人為聲請人。查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為 張家偉 ,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既非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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