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原告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
陳瑾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複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己○○被告寰暵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
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張績寶 律師丁○○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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