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96號
原 告 洪美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長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