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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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紀忠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77││├──┼──────┼───────┼──────┼──────┼─────┼──┤│002│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78││├──┼──────┼───────┼──────┼──────┼─────┼──┤│003│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79││├──┼──────┼───────┼──────┼──────┼─────┼──┤│004│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81││├──┼──────┼───────┼──────┼──────┼─────┼──┤│005│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82││├──┼──────┼───────┼──────┼──────┼─────┼──┤│006│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85││├──┼──────┼───────┼──────┼──────┼─────┼──┤│007│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88││├──┼──────┼───────┼──────┼──────┼─────┼──┤│008│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90││├──┼──────┼───────┼──────┼──────┼─────┼──┤│009│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91││├──┼──────┼───────┼──────┼──────┼─────┼──┤│010│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97││├──┼──────┼───────┼──────┼──────┼─────┼──┤│011│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392││├──┼──────┼───────┼──────┼──────┼─────┼──┤│012│85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426││├──┼──────┼───────┼──────┼──────┼─────┼──┤│013│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427││├──┼──────┼───────┼──────┼──────┼─────┼──┤│014│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430││├──┼──────┼───────┼──────┼──────┼─────┼──┤│015│84年5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58432││├──┼──────┼───────┼──────┼──────┼─────┼──┤│016│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17│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18│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19│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20│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21│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22│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23│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24│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25│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26│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27│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28│84年11月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29│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030│84年11月25日│3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7月1日│000000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