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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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林拔群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