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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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約定以週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每月月底結算1次,並計入立約人尚未清償本金之餘額,如有遲延,除依上述計算之利息外,依據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依核准貸款額度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約定計算。
(二)詎自94年2月3日起,債務人即未繳息,尚餘欠本21,116元及如上述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