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62號
原告 李秀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囍汽車國際有限公司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吳爾珉 之海外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對於被告吳爾珉之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可參照。又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固記載被告吳爾珉之住所,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戶籍資料,於特殊記事記載「遷出國外」、特殊記事日期則為「110年8月20日」,足見被告吳爾珉出境後,因逾二年未入境,而無居住國內之事實,故本件有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吳爾珉之海外送達住所或居所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