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49號聲請人 丁榮德 即德城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燿睿 之繼承人間請求通知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燿睿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被繼承人劉燿睿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劉燿睿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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