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773號
第1774號第1775號第1776號第1777號第1778號原告 廖建宇
鄭凱夫 陳靖怡 蕭詠馨 林立原 馬秀花 被告 宋威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朱家毅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