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晶強電子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東│九十一年十二月五│陸萬零叁佰捌拾柒元│DT0000000││││公司 葉富貞 │新竹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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