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原告 林秋華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 陳宥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