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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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95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張。
二、釋明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年息為何?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