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5號上訴人 王政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伯鉅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75,500元(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345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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