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告 陳英華
涂碧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
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6,754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21萬6,024元,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1萬6,024元。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先聲請調解,應先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附表:
┌──┬───────────┬───┬──────┬─────┬───────┐│編號│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額│││(苗栗縣頭份市○○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忠孝 小段 1049地號土地│1,483│4萬1,000元│146/10000│88萬7,724元│├──┼───────────┼───┴──────┼─────┼───────┤│2│忠孝小段1875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全部│32萬8,300元│││門牌號碼:苗栗縣頭份市│為32萬8,300元│││││成功里6鄰信東路300號││││││4樓)││││├──┴───────────┴──────────┴─────┼───────┤│合計│121萬6,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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