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范鳳滿 即玖舞肆旅大型重型機車租賃上列原告范鳳滿即玖舞肆旅大型重型機車租賃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所欲請求返還衍生之行政費用、罰單及維修欠款之金額,請分別載明提出到院。
二、以前開陳報之金額加計請求之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