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923號債權人 蕭慧美 債務人鍾月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92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利息起算日││號││(新台幣)││││├─┼───────┼─────────┼──────┼────────┼──────┤│1│96年11月16日│38,000元│97年9月6日│00000000│97年9月10日│├─┼───────┼─────────┼──────┼────────┼──────┤│2│97年8月6日│38,000元│97年8月6日│00000000│97年9月10日│├─┼───────┼─────────┼──────┼────────┼──────┤│3│96年11月16日│38,000元│97年7月6日│00000000│97年9月10日│├─┼───────┼─────────┼──────┼────────┼──────┤│4│96年11月16日│38,000元│97年6月6日│00000000│97年9月10日│├─┼───────┼─────────┼──────┼────────┼──────┤│5│96年11月16日│38,000元│97年5月6日│00000000│97年9月10日│├─┼───────┼─────────┼──────┼────────┼──────┤│6│96年11月16日│38,000元│97年4月6日│00000000│97年9月10日│├─┼───────┼─────────┼──────┼────────┼──────┤│7│96年11月16日│38,000元│97年3月6日│00000000│97年9月10日│├─┼───────┼─────────┼──────┼────────┼──────┤│8│96年11月16日│38,000元│97年2月6日│0000000│97年9月10日│├─┼───────┼─────────┼──────┼────────┼──────┤│9│96年11月16日│38,000元│97年1月6日│0000000│97年9月10日│├─┼───────┼─────────┼──────┼────────┼──────┤│10│96年11月16日│38,000元│96年12月6日│0000000│97年9月10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