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補繳更生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聲請人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羅春陰 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最近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五、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補提聲請人現居住地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內記載使用範圍、租金金額及租賃期限)及聲請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址(台北縣新店市○○街○○巷○○號)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
九、聲請人若有保險,提出投保人壽保險之保險單影本,並表明該保險契約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收入等具體情形。
十、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及協商應繳款項,聲請人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繳納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最近五年內聲請人從事營業活動(彩瑄剪燙名店,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營業額資料(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十三、聲請人申請機車貸款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尚餘多少債務未清償。
十四、補提聲請人電話費支出證明文件,若使用之行動電話申請人為羅春陰則請說明為何使用其名義申請及為何每月平均電話費支出為1,000多元,另提出水電費用支出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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