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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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鍾賜霖
蔡玉萍
鍾芳煊
一、債務人鍾賜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鍾賜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玉萍、鍾芳煊向債權人給付之。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鍾賜霖邀蔡玉萍及鍾芳煊為保證人於民國110年0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5年01月13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04%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及本金$155,803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另對債務人鍾賜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玉萍及鍾芳煊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44,197元112年2月14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1.665%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