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陳元信 即春鑫螺絲企業社
之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3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0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游 潘桂蘭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97年9月15日│8,799元│XA六0二八三九│││1│││││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