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74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74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470號債 權 人 乙○○債 務 人 同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